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地點時間:請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申請時間每年10月1日,10月20日截止申請。三、申請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本校各學制在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備註: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得不予補助。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三)利息所得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學生本人、父母之所得清單、存摺封面及存款明細),由學校審核認定並於該學年度4月30日前造冊報部備查。
(四)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五)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補助方式:本計畫每年辦理一次,申請核准者,直接於第二學期繳費通知單中扣除;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