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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學生事務處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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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辦理流程(每學期皆須重新申請辦理)

     

 

注意事項

於就學修業期間符合就學優待者,四年僅能辦理八次減免;二年僅能辦理四次減免,若休退、降轉、轉學者,復學後當學期不可重覆辦理;延修生(除身障生外)皆不可辦理

 

學雜費減免資格及所需證件表

申請類別 所需證件

軍公教遺族子女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辦法請點此>

1.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如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全戶籍謄本(開學日3個月內,具有詳細記事)

現役軍人子女

<辦法請點此>

1.軍人身份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眷補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開學日3個月內,具有詳細記事)

原住民學生

<辦法請點此>

第1次申請者,請附上具有詳細記事之開學日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辦法請點此>

1.身心障礙手冊(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僅能以父母申請,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皆不得申請
2.全戶籍謄本(開學日3個月內,具有詳細記事)

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

<辦法請點此>

1.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有學生名字、身分證字號),清寒證明不可

2.每年第1次申請時,須附上正本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辦法請點此>

特殊境遇申請家庭扶助公文函本(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須有學生名字、身分證字號)需為市政府、縣市政府公文

申請資格參考<宣導單請點此>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無需申請 直接於繳費單中扣除)
※減免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之大學部學生。
※若要辦理校外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補助(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ROTC、法務部等),需填寫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放棄切結書.pdf,填寫完畢寄至生輔組,以利更改註冊繳費單金額(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者,需繳全額學雜費)
※已辦理學雜費減免者,不需填寫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放棄切結書

注意事項

於就學修業期間符合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者,四年僅能辦理八次減免;二年僅能辦理四次減免,若休退、降轉、轉學者,復學後當學期不可重覆辦理;延修生皆不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