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重視學生權益,學生(含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為申訴人,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於收到學校對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10日內,若為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但遲誤申訴時間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
申訴專線:04-24961100 分機 6266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進入 相關法規 網頁,再點學生發展中心法規的超連結後,找到 學務處-學發中心 區段,點選 修平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右側有連結點),即可查閱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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