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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室
軍訓室Office of Militar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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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軍訓室

反偷拍防範守則

親愛的同學,您是否害怕身邊被裝設針孔攝影機及利用偷拍器材竊錄裙底風光呢?由於針孔攝影機裝設地點、手法及目的不同,所發展出特殊犯罪地點如下:

 

一、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捷運、火車、公車等)時,您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市民搭乘捷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是屬於進行式之動態活動,如果利用固定式(無線傳輸)針孔攝影機,是無法進行偷拍。因此可能利用移動式(有線傳輸),以尾隨方式,針對年輕婦女或穿著性感短裙之婦女,伺機偷拍裙底風光,例如婦女等候捷運列車時之月台層、上下電扶梯時(由下往上),以數位照相機、照相手機為犯罪工具之比例佔最多數。注意在等候捷運列車時之月台層及上下電扶梯時,留意身旁或身後有無可疑人,利用數位照相機、照相手機進行偷拍裙底風光。

二、承租房屋時,您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注意各處的插座孔、浴鏡、火災偵測器、燈座、天花板、鑰匙孔、冷氣孔、電話(可能遭竊聽)與衣櫥上方等處,並留意住所週遭是否有可疑的電纜線及新增設痕跡及洞口。

三、外宿旅社、賓館、飯店房間時,您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由於飯店等設備齊全,可能架設「針孔器材」的地方很多,包括吹風機、緊急照明燈、燈罩、天花板、時鐘、化妝鏡、冷氣孔、垃圾桶、花瓶、芳香劑、壁畫、鑰匙孔、插座、電視架等,尤其要針對面對床位的設備與擺設(如電燈及化妝鏡),均應仔細檢查,因為針孔幾乎都對準床位並利用充足光源才能進行偷拍等犯罪行為。

四、使用公共廁所時,您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使用公共廁所時,要特別注意垃圾桶及馬桶上方之天花板或燈管有無裝設「無線針孔」暗藏其內,利用被害人如廁之際進行偷拍。

五、使用旅遊區之溫泉池、室(內)外游泳池等需要更衣、沐浴地點時,您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同樣須注意更衣室內之蓮蓬頭、置衣架等處,進入溫泉區(池)必須注意一下內部與四週,查看周圍有無放置可疑物品(肥皂盒、手提包等)應徹底檢查,以防範類似偷拍案件。

 

如何預防及保障自身隱私權益方法如下:

一、利用盜聽偷拍偵測器:目前市面販售之盜聽偷拍偵測器種類五花八門,效用有別,如您需經常出入公共處所並感不安時,可小心選用信譽可靠的偵測器,以便先行偵測防範。 

二、隔絕光源:關掉房間內的燈,照明度降低,無線針孔攝影機便無法錄下清楚的畫面,這是預防被偷拍最好的方法。

 

針孔攝影機相關處罰規定:

(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刑法第三百十條: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錄內容罪):

一、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三、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
   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四、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竊錄產品沒收):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第一款故意? 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 電信法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經交通部指定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設置、持有或輸入,須向交通部申請許可,製造或輸入須報請交通部備查;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前項管制射頻器材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後實施。

(七) 電信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八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未報備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號及數量者。

第一項第十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情形,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撤銷特許、許可、核准或執照。 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巷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捷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