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教育部為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
對象: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類學校之下列生:
(一)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 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
執行及申請期間: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當年度1月1日至11月30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10月9日前提出申請,已獲第1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2梯次計畫。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1月至6月)者,以於前一年度10月9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7月至11月)者,以於當年度4月9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為配合本校計畫審核及用印時程,請於113年3月22日前提出完整計畫)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申請項目: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
申請應備文件:
詳細辦法請點此(相關說明以本計畫網站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