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猥褻一詞的解釋) 刑法所指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者,即足以當之。 換言之,行為人基於滿足個人性慾之主觀意念,所為性交以外之舉動或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等一切情色行為,均屬刑法上所稱之猥褻行為。 因此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苟對被害人強拍裸照或強迫被害人褪去衣物,使其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以供其觀賞;或以自己之雙手、雙腿(含腳部)、唇部或身體其他部位,撫摸、親吻或接觸被害人之臉、肩、頸、胸、背、腹部、下體或手足等部位之動作,依個案情節、整體觀察祇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或滿足一般人之性(色)慾者,均屬之。 參考資料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法定的性自主年齡幾歲?性自主罪有哪些?2024年10月30日,引自:https://www.howlawyer.com.tw/legal-provision-sexual-autonomy/。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2013)。一樣是讓人不舒服的行為,如何界定是「猥褻」還是「性騷擾」?2024年10月30日,引自:https://www.sinsiang.com.tw/new19.php。 衛生福利部(2013)。兩情相悅,也可能構成性侵害。2024年10月30日,引自:https://www.mohw.gov.tw/cp-3216-22929-1.html。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生死與健康心理諮商系113年11月17日(日)「後疫情時代的生命關懷-『情緒、醫療、財產、殯葬』的自主與尊重」市民講座活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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