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修正案 三讀通過
哪四法?
中華民國刑法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具體來說,修改的有
網路平台業者有責任
網路平台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倘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可對其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
讓你更有感覺的刑期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
被害人能被好好保護
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國家幫忙把影片下架
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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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