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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學生事務處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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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課程內容

一、課程基本資料
  1. 課程名稱:服務學習

  2. 開課單位:博雅學院

  3. 學分數/時數:0學分/36小時

  4. 修課對象:本校日間部一年級學生

二、課程目標
  1. 認識校園

  2. 培養問題解決能力

  3. 提升自我肯定與價值感

  4. 建立服務利他態度

  5. 落實社會公民責任感

三、課程內容
  1. 服務學習基礎課程(6 小時)。

  2. 分組討論、服務心得、學習成果分享與慶賀(6 小時)

  3. 校內或校外服務(18 小時),其中校外服務至少 4 小時。

  4. 台北e大上課步驟連結

  5. 台北e大新手上路

 

四、教學策略

  1. 講座學習:藉由服務學習基本理念的建立,拓展學生胸襟與視野,提升服務學習精神,並學習服務過程應具備之專 業知識與態度。

  2. 服務與學習:藉由服務參與的過程,瞭解服務學習的內涵,落實社會公民責任感的提升,達成「做中學、學中做」之目的。

  3. 分組討論與反思:藉由小組團體自我督導方式,進行服務經驗分享,達成團隊合作以及問題解決能力提升之目的。

  4. 成果分享與慶賀:藉由成果展示以及績優學生表揚等活動,以提升學生自我肯定以及價值感。

五、階段工作與流程

準備

  1. 服務單位或機構聯繫與確認

  2. 課程簡介

  3. 主題講座實施

  4.  服務單位或機構介紹與選擇

第一週:服務學習課程簡介 ,課程實施方式說明

第二週:服務學習專題講座

第二週至第十七週:台北E大課程、校內外志工服務、機構服務及課堂討論

第十七週:老師引領反思

第十八週:成果、心得分享與慶 賀

服務

NPO、NGO志工服務實施

反思

服務體驗討論與反思

慶賀

  1. 成果發表會實施

  2. 績優學生表揚與頒獎

六、 學生課程指標

項次

課程指標

台北E大基礎志工訓練6小時。

每人校外服務心得一份(200字以上)、照片6張。

校外服務4小時。

校內服務7週,每週2小時,共14小時。

課程執行說明

1.完成6小時志工基礎訓練課程。

2.通過測驗取得證書,並於第17週前上傳至iLMS。

校內外服務心得200字以上、服務照片6張,並於第17週前上傳至iLMS。

 

1.學生自尋服務機構,應為非營利機構(NPO)、非政府組織(NGO),服務前應先至服學組填寫申請書,確認服務單位後方可執行。

2.授課教師帶班服務,則不受上列1.規定限制。

3.時數證明表須由志工運用單位認證用印,並於第17週前上傳至iLMS。

 

1.每位學生須完成7週,每週2小時,老師分配區域之服務。

2.每次完成後須經服學組檢查通過認證。

3.於第17週前將時數認證表上傳至iLMS。

4.學生因學生個人問題因故缺席請假者,可於17週前申請補課。

 

成績檢核說明

  1. 完成上列4項次的課程指標學期成績為通過(P),否則為不通過(F)。

  2. 上述成績檢核為通過(P)或不通過(F),待課程委員會討論修法。

、合作機構
  1. 機構名稱:弱勢團體、社福或NPO、NGO。

  2. 服務對象: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

  3. 具體服務項目:課業輔導、福利服務、弱勢族群關懷與陪伴、環境整理。

  4. 合作模式:配合服務機構需求,依商訂之服務時段及以及服務內容,提供人力協助;服務機構須提供服務與學習的環境,並進行實務督導工作。

  5. 注意事項:安排機構服務前,應先了解機構需求狀況以及可提供之服務內容,並考慮學生專長與興趣,方能有效進行雙方需求之媒合。另應考量服務內容以人群接觸之工作為先,以提升學生服務意願,促進服務意識。

 

八、諮詢與聯繫人員

修平科技大學學務處服務學習組

電話:(04)24961100轉6250、6252

E-mail: mv3805@hust.edu.tw

九、備註
  1. 自97學年度起,勞作教育組轉型為「服務學習組」,負責服務學習課程之行政業務;另成立「服務學習推行委員會」負責課程之規劃與指導工作。

  2. 本課程藉由學生義工隊以及機構服務參與,必能達到服務與學習之雙重目的。

  3. 為有效落實督導工作,應於正式進行本課程前辦理校內之督導訓練以及安排服務機構之督導座談,以落實督導工作執行,並期使學生服務過程獲益更多。

  4. 為使參與本課程之師生以及服務單位與機構了解本課程推動之目的與方式,應製作教師手冊、學生手冊、以及服務單位與機構指南,以提供參與者對本課程之完整相關資訊。

  5. 本課程之推動應特別注意「服務」與「學習」二者精神之均衡,不可偏一而廢;且須強化學生服務專業知識與責任感,方可提升服務之品質。

  6. 本表可由指導老師依本表原則,因應內容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