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6 軍訓室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修正發布,請師生參考 來文內容如下: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070 135944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新舊規定差異說明: 該規定修正部分為:原規定「離島地區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修正為:「離島地區或改裝裝載升降設備用車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增加對「改裝裝載升降設備用車」車輛年份之放寬。 回到最新消息